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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申请表的填写
申请表的填写应中、英文对照。
(一)通用名称: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真实属性。
(二)商品名称:在中国销售和使用时拟采用的名称,不得完全用外文字母、符号、汉语拼音或数字表示。
(三)产品类别:应与生产国批准的产品类别一致,同时应符合我国饲料工业通用术语(GB/T 10647)的要求。
(四)外观:说明产品的颜色、气味、形状(粉末、颗粒、结晶、块状)和状态(固态、液态)。
(五)主要成分及含量: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保证值,应与申请材料中的产品质量标准一致。
(六)其他成分及含量:卫生指标,载体名称及含量。
(七)生产厂家: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,不得用总公司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代替,不得只填写信箱号。
(八)申请单位:一般应与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相同,也可填写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。对于鱼粉,如果是工船加工的,也可填写总公司名称和地址,并标明为海上生产。
(九)代办单位(人):代理申请进口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名称、联系电话、传真、邮政编码和通讯地址。
(十)签字:应由申请人签字。
四、申请材料内容
(一)生产国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、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
该项内容主要包括:
1.登记产品及其主要成分在生产国允许作为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、使用的证明文件。对于源自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菌种的属名、种名和菌株编号。
2.由生产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厂家合法生产该产品的证明文件。
3.生产国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,应体现产品的名称、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具体地址,并证明该产品在本国生产、销售和使用不受任何限制。
4.如果该产品在其他国家获得进口许可,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登记许可证复印件。
5.官方证明文件应到中国驻生产国使领馆进行确认。
(二)委托授权书
代办单位(人)需提交生产厂家委托授权其办理产品进口登记手续的证明。
(三)产品概述及理化性质
如果登记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,应简要说明产品的有效组分、理化性质、功能、生产工艺条件、制造方法、微生物菌种、用途、使用方法、适用范围,同时阐述产品的安全性、有效性和稳定性。其中,理化性质包括感官性状(色、味、存在状态等)和物理化学参数(例如沸点,熔点、比重、折光率、在常见溶媒中的溶解度、对光或热的稳定性等)。
(四)产品来源、组成成分
1.产品来源:说明产品的动物性、植物性来源或化工合成使用的所有初始原料。微生物菌种要提供属、种的名称和菌株的编号。发酵产品还需提供菌种名称、来源和培养基成分。
2.组成成分:产品的原料组成或有效组分,原料名称尽可能详细,有化学结构的应提供化学结构式。如果登记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,须提供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以及动物、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。
(五)有效组分化学结构测试报告或动物、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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