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影视业看个人所得税扣缴的法律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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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南京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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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近期,税务机关对某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(以下简称A企业)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,发现A企业2013年和2014年对该剧组的部分演职人员未足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1300万元。其中,A企业对每部电视剧都是分若干次支付劳务报酬,且每部剧都未足额扣缴申报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。A企业认为,已与演职人员签订了劳务合同,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劳务报酬,履行完了法律义务。至于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,并不是企业的法定责任。同时A企业认为,2014年制作拍摄四部电视剧时,该单位对每部剧都是分若干次支付演职人员劳务报酬,所以应该按次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,而不应该将分次的劳务报酬合并为一次性收入计算税款。

    中国税务报

    风险点睛

    风险提示:1.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。A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,必须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。

    2. A企业虽然每部剧分若干次支付劳务报酬,但演职人员实际上只参与了一部电视剧,取得参与一部电视剧的收入,不属于“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”,在实质上属于一次性收入。因此,A企业应合并分次支付的劳务报酬,以总额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
    政策点睛:1.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,个人所得税,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,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。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,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,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,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。

    2. 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,劳务报酬所得,属于一次性收入的,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;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,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。

    3.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(国税发

    1994

    89号)规定,“同一项目”,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,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,应当分别减除费用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    结论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    近年来,我国影视产业活力勃发,呈现突飞猛进的态势,成为地方税收增长新亮点。影视产业属于智力密集型产业,其成本支出大多体现在人力资源及无形资产上,尤其对演员、导演、编剧、摄影、配音和创意人员等专业人才的劳务报酬投入很大。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,影视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,充分履行法律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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