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税资料“断舍离”,下手请谨慎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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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这几日突然对极简主义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了呢我也决定要断舍离




    这个周末就把公司档案室陈旧的账簿资料进行一次“断舍离”!

    提醒你下!整理的时候可要注意各类资料的保管期限啊!!!

    为什么这样说呢?

   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这种冲动式“断舍离”,

    小编携各位一起来了解相关文件规定吧

    这些材料,都有保管期限哦

    账簿等涉税资料保管期限

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(gwy令第362)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 第二十九条 账簿、记账凭证、报表、完税凭证、fp、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、真实、完整。 账簿、记账凭证、报表、完税凭证、fp、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;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
    个体建账户的各类账簿、凭证保管期限

   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)第十条第三款规定:“建账户对各种账簿、记账凭证、报表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。”

    fp的保管期限

    根据gwy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fp管理办法>的决定(中华人民共和国gwy令第587) 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fp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fp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fp,不得擅自损毁。已经开具的fp存根联和fp登记簿,应当保存5年。保存期满,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。”

  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数据的保管期限

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(暂行)的通知(国税发200854号)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(暂行)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行程单电子数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发放单位妥善保管5年,期满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清除。” 

    不按规定操作?那就需要承担相应后果哦

    01

    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等资料的,应承担什么责任?

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)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)第六十条规定:“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:

    ……

    (二)未按照规定设置、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。

    02

  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fp的,如何处理?

    一、根据gwy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fp管理办法的决定(中华人民共和国gwy令第587号)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fp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:

        ……

       (九)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fp的。

    二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f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)第三十四条规定:“税务机关对违反fp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,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;对违反fp管理法规的案件,应当立案查处。

      对违反fp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,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;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,可由税务所决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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