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3 用料要求4.3.1 各类家具的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,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,针、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。 4.3.2 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,不受单一材种的限制。 4.3.3 包镶板件内部材料应尽量使用软质树种或人造板;同一板件使用质地相似的树种、人造板。 4.3.4 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加工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。 4.3.5 虫蛀材需经杀虫处理。 4.3.6 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料。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15,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。 4.3.7 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。 4.3.8 产品主要受力部件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。 斜纹程度()=倾斜高度/水平长度×100 4.3.9 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/3,直径不超过12MM的,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,可以使用。 4.3.10 其他轻微材质缺陷,如裂缝(贯通裂缝除外)、钝棱等,应进行修补加工,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。 4.3.11 采用的各种人造板,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。4.4 木工要求 4.4.1 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进行封边处理。 4.4.2 榫结合处应涂胶。榫结合处应涂胶。榫及零件结合应牢固,外表结合处缝隙不大于0.2mm。 4.4.3 塞角,栏屉条等支撑零件的结合应牢固。装板部件的配合不得松动。 4.4.4 薄木和其他材料贴面的拼贴应严密、平整,不允许有脱胶、明显透胶、鼓泡、凹陷、压痕以及表面划伤、麻点、裂痕、崩角和刃口。贴面的纹理、图案、颜色应对称相似。 4.4.5 外表的倒棱、圆角、圆线应均匀一致。 4.4.6 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、平整、端正、牢固;结合处应无崩荏或松动;不得有少件、漏钉、透钉;启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。 4.4.7 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a为3.2μM(精光),内部不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a为3.212.5μm(细光),隐蔽处的粗糙度Ra为12.550μM(粗光)。 4.4.8 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、层次分明,对称部位应对称;凹凸和大挖、过桥、棱角、圆弧等处就无缺角;铲底应平整;各部位不得有锤印或毛刺。4.4.9 车木的线型应一致,凹凸台级应匀称;对称部位应对称;车削线条应清晰;加工表面不得有崩荏、刀痕或伤痕。 4.5 涂饰要求 4.5.1 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应相似。分色处色线应整齐。不涂饰部应保持清洁。内表应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。 4.5.2 正视面(包括面板)涂层应平整光滑、清晰,涂膜实干后应无明显木孔沉陷。其他部位表面涂层手感应光滑,无明显粒子、涨边和不平整,涂膜实干后允许有木孔沉陷。 4.5.3 涂层不得有皱皮、发粘和漏漆现象。应无明显加工痕迹、划痕、雾光、白楞、白点、鼓泡、油臼、流挂、缩孔、刷毛、积粉和杂渣。 4.6 理化性能要求 涂膜涂层和软、硬质覆面理化性能要求 涂膜漆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2中第1、2、3、4、5、6、7、8等8项规定。软、硬质覆面材料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中第1、2、3、4、5、6、7、8、9等8项规定。各类家具选用的试验水平见GB10357附录A规定。
表2
序号 | 试验项目 | 试验水平2中规定的各类家具 | 试验水平3中规定的各类家具 | 试验水平4中规定的各类家具 | 特殊环境条件使用 |
1 | 耐液(24h) 10碳酸纳30乙醇 | 不低于3级 24h | 不低于3级 24h | 不低于2级 | 根据产品的使用环境、条件,其具体的试验条件和要求,由供需双方商定。 |
2 | 耐湿热 | 55 | 不低于3级70 | 不低于3级85 | 不低于2级 |
3 | 耐干热 | 70 | 不低于3级 80 | 不低于3级 90 | 不低于2级 |
4 | 附着力 | 不低于3级 | 不低于3级 | 不低于2级 | |
5 | 耐磨 | 1000转 | 不低于3级 1000转 | 不低于2级 1000转 | 不低于3级 |
6 | 耐冷热温差 | 3周期无鼓泡、裂缝和明显失光 |
7 | 光泽 | 不低于3级 |
8 | 抗冲击 | 冲击高度50mm,不低于3级 |
9 | 软质覆面剥离强度 | 3.5 × 100 N/m |
硬质覆面剥离强度 | 1.4 × 1000 N/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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